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奎,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诉某市司法局司法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行终2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赵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因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向某市司法局投诉,要求其履行监管职责,按
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某市司法局理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某市司法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置之不理,申请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错误,申请人与某市司法局是否受理投诉有利害关系。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原告的合法权益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侵害的可能性。某市司法局对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查处,均不会影响赵某的权利义务。故赵某与请求某市司法局履行举报查处职责不具有利害关系,原审裁定对赵某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薄宝祥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苏 晨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