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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
来源:王文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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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197643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奎,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男,197947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刘某某,男,195647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行终5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不服两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两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主要理由:1.刘某某起诉被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再审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诉讼中,被申请人和刘某某串通作弊,刘某某撤诉后又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了被诉变更登记。2.被申请人在作出被诉房屋变更登记前,应当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给予再审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未通知再审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

本院认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2854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刘某某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次子。刘某某与天津市蓟县粮油经营总公司于20045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三府公寓4-1-201房屋一套,贷款金额188000元,产权登记簿权利人为刘某某张某某20115月因病去世,刘某某张某某201188日登记结婚。201458日,刘某某张某某遗产继承纠纷提起诉讼。2014523日,刘某某张某某签订协议,内容为:甲方刘某某,乙方张某某,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甲方丈夫刘某某愿意将自己名下坐落于蓟县三府公寓4-1-201的房产变更至乙方妻子张某某名下。该房屋所有权证号250035403号,房屋建筑面积122.09平方米。后三府公寓4-1-201房屋权利人变更为被告张某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2854号生效民事判决认为,讼争房屋是刘某某与前妻张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的前妻张某某20115月死亡,刘某某20118月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在刘某某张某某的遗产问题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刘某某张某某在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形下签订协议并办理转移了讼争房屋的产权手续,对抗意思明显,该协议过户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此确认刘某某张某某2014523日签订的蓟县三府公寓4-1-201房产变更协议无效。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2854号生效民事判决,将张某某持有的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作废,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由张某某变更为刘某某,是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规定,被诉变更房屋登记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两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充分保障了再审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寇秉辉

审 判 员  王雅晶

代理审判员  李 瑾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琳

书 记 员  牛丽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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